本案中马某代王某炒股并承诺承担全部亏损,却最终因为股市的一蹶不振导致了原告的损失,法院判定由被告承担该差额,运用的是契约自由的思路,在分析本案时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梳理线索:
所谓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与委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的特点在于其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利用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依赖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和保障。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亦可以是无偿合同,是否有偿全由当事人商定。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合同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且是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就是有效的。
在本案中,马某出具的“说明”表示,其与原告王某之间形成了双方的合意,由马某全权代理王某炒股,同时自愿约定风险由被告马某承担。由于该“说明”未约定无偿还是有偿,故应当认定本合同为无偿的委托合同。由于对于风险的分担法律并无强制性的规定,而且这种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认定该条款是有效的,故而该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所谓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法律规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是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亦可要求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马某的妻子和母亲都作为保证人在承诺书上签字,这表明她们也愿意接受该条文的约束,且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并未约定,则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既然本案诉讼被告是马某,则表明原告王某选择了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本案中,由于马某对于债务予以了偿还承诺,故时效从王某最后一次向马某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也就是06年11月24日,原告于2008年11月17日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