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属于行纪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期货经纪合同指引》规定,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下面由树图网编辑在本文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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