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为了防止销售欺诈,新版《文本》更加重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如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从项目建设、预售依据、该商品房位置、用途、面积等到房屋权利状况,进行了全面约定。其中,第二条约定出卖人需告知为本建筑建设与服务的受托单位,增强了当事人获取信息的对称性,着重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
第四条第(五)款增加了出卖人在销售现场公示该商品房所在楼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的义务,利于购房者查阅和知晓。第五条约定了出卖人需告知买受人商品房的抵押情况。第六条约定了出卖人对房屋权利状况的保证。
由于商品房属于预售,实践中出现了商品房出售后出卖人却擅自变更规划或设计的情形,购房人利益受到侵害。对此,新版《文本》约定了出卖人不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义务,以及在有关部门同意变更情形下出卖人对购房人的告知义务。
新版《文本》在“要约邀请和要约”条款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约定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相关说明、允诺的性质,避免出现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上宣传内容与实际房屋情况不一致时引发的纠纷。
第三十二条以列举方式约定了出卖人需向购房者告知的房屋不利因素,保障了购房者的知情权。
第十章约定了商品房交易中其他对购房人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依法进行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商品房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对房屋权利的确认以及对购房人权益的重要保障。新版《文本》对上述三类登记进行了分别约定,其中,增加了出卖人保持网上签约文本与实际签约文本内容一致的义务,避免出现“阴阳合同”规避监管的情形。
针对实践中常常出现的并非买卖双方的原因却不能办下购房贷款时,卖房人要求购房者继续付清全款,而购房者无力承担引发的纠纷,新版《文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约定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而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时,当事人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及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分别如何处理,公平设定了双方的权利,有效避免相关纠纷产生。
商品房交付是纠纷高发的环节。第十章对商品房本身、基础设施设备和相关公共设施的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时间和手续,以及相关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约定,并针对纠纷高发事项进行专门规范。例如,对供水、供电、燃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和宽带网络等6项基础设施,其开通手续及相关费用分别由谁承担进行了明确,从而避免了过去由于约定不明,重复收取开通费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