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源自罗马法的一项成文的法律制度,德国、日本、台湾对此有深入的研究,英美法系也有相似的法律制度。在国内较早的论述见于梁慧星先生的《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载于《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1期),后见到桂菊平的《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一文(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1994年第2卷),该文主要是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及侵权法的角度论述的,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少有涉及。近年来,我国已在合同法第150条-152条中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可见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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