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因仓库施工,彩电无处存放,遂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保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保管100台彩电,期限为6个月,原告支付3万元保管费。一个月后,原告又有一批办公用纸需要存放,就与被告商量,被告同意原告将纸张存放在其仓库内,并同意不再另外收费。6月中旬,因天降大雨,被告仓库漏水使得原告纸张被淋湿大半,原告遭受损失8千元。数月后,原告在搬纸时发现纸张受潮,并发现丢失4台价值共计1万元的彩电,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万8千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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