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法规范主要是强制性规范。证券法的规范既有强制性的,也有任意性的,但以强制性为主。如强制发行人公开披露消息,禁止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欺诈行为。证券法的强制性还体现在严格的法律责任上。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我国《证券法》设专门一章规定法律责任,共36条,其中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有17条。
2、证券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才能保证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公平、安全、快捷、有效。证券法中包含了大量的技术性操作规则,如证券交易集合竞价规则,持股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规则等,均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证券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一般认为,公法规定的是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与私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公法保护的是公共利益。私法则是规定私人间或私人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保护的是私人或私人团体利益。私法与公法本是水火不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二者出现相容之势。证券法既调整证券发行人、证券承销商、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又调整国家证券管理机构与证券市场参与者之间隶属性质的监督管理关系。
4、证券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有关证券发行人、证券商、投资者及其他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规范属于证券法的实体法规范;而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收购等程序均属于程序法规范。
5、证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法律规范。金融国际化促进了国际证券业的相互合作,证券法的诸多基本概念和基本模式世界各国大体相同,各国的证券法亦开始兼顾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的证券立法也在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所以证券法呈现出一定的国际性,如各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规则趋向一致,公开原则为大多数国家的证券立法采纳等。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有其特定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证券法也不例外。就证券法理论而言,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关系,即证券融资关系。它既包括平等主体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和证券商等平等主体之间因证券发行和交易而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也包括证券监管机关因监督管理证券市场参与者所产生的证券监管关系。需注意的是,实践中,各国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是有所差异的。
我国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根据《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证券法》以调整证券交易关系为主,同时也调整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发行关系。这一规定还明确了我国《证券法》与《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确立了《证券法》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