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约法的一般原则,如果缔约国对其所参加的条约中的某项规定作出了保留,那么,该缔约国就不受该项规定的约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了缔约国可以对下述事项作出保留:
1.根据公约第92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对公约的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或第三部分——货物销售,做出保留。
2.公约第93条规定了领土保留,即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依照该国宪法规定,各领土单位对公约所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则该国得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人时,声明公约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的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
3.公约的第94条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保留,即:第一,对属于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规则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缔约国内的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也不适用于这些合同的订立。此种声明可以联合作出,也可以相互单方面声明的方式作出。第二,对属于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非缔约国内的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也不适用于这些合同的订立。
4.根据公约第95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对公约的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即对关于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一缔约国法律的适用的情况下,以适用公约来代替适用缔约国国内法这一规定的保留。
5.公约的第96条规定缔约国可以对非书面形式的保留,即缔约国可对公约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等关于合同的意思表示得用非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加以保留。
中国政府在核准加入公约时,按照公约上述第95条和第96条的规定,作出了两项保留。所以,由于中国对公约的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了保留,故在中国,只是对其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公约;由于中国对非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作出了保留,故在中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等关于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用书面形式作成,方为有效。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下列哪些合同?
A.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B.住所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C.具有不同缔约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D.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条件下,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例如】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