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建光的家属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请,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20万元。
保险公司却辩称,根据《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上述保险合同并未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字,因此拒绝理赔。
无锡市南长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尽管在被保险人签字栏内的签名不是被保险人本人所签,但这类情况在实践中很常见。一般都是雇主为雇员签订保险合同,并负责缴纳保险费,受益人则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
《保险法》制定相关规定的本意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防止部分受益人借谋害被保险人来谋取高额保险金。对这一立法宗旨,保险公司应当是了解的,故其不能因为事后出现较大风险而反悔,推脱保险责任。
据此,南长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3000元绝对免赔额后,向死者家属支付保险金19.7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相关保险赔偿已经到位。
承办法官说:“法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效力需经被保险人同意,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雇主未经雇员同意为其投保身故保险的目的同样是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但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在遇到类似新事物时,法院审判既要遵循法律条文,更应当按照立法的精神内涵,这样才能真正为民办好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