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区。
被答辩人:青岛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区。
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被答辩人上诉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状副本后,答辩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作如下答辩:
1.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承认从装修材料运到答辩人家后到工程完工,长达3个月,也就是说,被答辩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装修过程,已经对答辩人构成违约。应对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
2. 被答辩人在提供的预算表格中约定使用某地产品牌优质地面砖,该约定非常模糊,后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聊天过程中明确了地板砖的使用品牌,指定使用某品牌地板。这是对被答辩人的该模糊条款的完善与补充,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答辩人应当履行补充约定,应当提供合格的明确的某品牌地板砖。
3. 被答辩人在装修过程中,超出预算自行额外增加的工程量是被答辩人自己的行为,是变相增加答辩人负担的行为,与答辩人无关,与装修合同也无关,答辩人不认可,答辩人也没有承担的理由。
4.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承认装修质量有问题,但提出修理需要答辩人给钱,这是典型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供不合格的装修服务本身就是违约行为,被答辩人应当免费提供修理服务,而被答辩人一直不为答辩人提供修理服务,其实就是变相的阻止答辩人入住,企图利用相关法律的规定,让答辩人承担不利后果。但被答辩人忽视了自身装修时间超期违约,装修质量不合格又不提供修理服务,答辩人不可能因为被答辩人违约就无限期的不能入住自己的房屋,因此,答辩人的入住行为不适用被答辩人所提供的法律规定。相反,被答辩人应当就装修不合格问题赔偿答辩人。
5. 被答辩人主张的审限问题,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所述,本案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上诉至法院,其行为有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答辩人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以便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和彰显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