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 万 仟 佰 拾 元 整)
十二、本公司的开户行:上海银行中山支行 帐号:316434-00004091968
十三、以上各条款双方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约;若甲方延迟给付货款,每延迟一天,按延迟付款部分货款
的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乙方延迟交货,每延迟一天,应按未履行部分货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四、甲乙任何一方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无法履行合同时,根据不可抗拒影响,按规定免除部分或
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发生不可抗拒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事实通知对方,尽可能减轻因此给对方
造成的损失,并在不可抗拒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事故的书面报告等文件给对方。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由于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生效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