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2日至4月12日,C公司委托B某办理两票货物的出口货运事项。B某接受委托后,以XXX国际货运公司分公司处名义,委托A公司办理该两票货物的出口货运代理事项。托运单载明:托运人为C公司,运费预付等。A公司依约办妥出口货运事项,并向承运人垫付海运费47000美元。同年4月21日,A公司开具该两票货物海运费发票交给B某并向其催要运费。此后,C公司依B某指令将运费支付给与本案无关的D贸易有限公司(下称D公司)。催款未果,A公司遂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B某和C公司,要求判令支付A公司所垫付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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