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1月27日和7月24日,A公司和B公司双方签订了2份订货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686米的设备带,同时2份合同均约定货款包括加工和开孔的费用。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的合同价款150,506元。 2007年6月A公司承包的新华医院医用设备带工程需要上述设备带进行施工,当A公司要求B公司为设备带加工打孔并交付时,B公司却要求A公司另行支付 15,000元的打孔加工费,否则不交付上述设备带。为了不延误工期,A公司无奈之下于2007年8月2日、8月21日额外支付15,000元的打孔加工费。此后A公司发函要求被告返还上述额外支付的打孔加工费未果,于2008年12月底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一审情况:
法院认为,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150,506元(包括15,000元打孔费与960元货款)后,B公司履行了供货及加工义务,亦开具了相应发票。双方对此予以确认,视为该合同已履行完毕。A公司以重复支付15,000元为由要求返还。因A公司提供的2份传真合同件未得到B公司认可,也不能提供 150,506元货款的真实去向,法院不能确定150,506元业务系双方真实发生且与15,000元有关。 因此,对A公司请求不予支持。
★坚持上诉:
接到一审判决后,我与当事人仔细分析了一下情况,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1、未认定150,506元买卖合同。双方对此予以确认,且有录音、双方阴阳盖章和签字的传真合同件,应予以认定。 2、未认定B公司员工签字的效力。B公司员工签字就代表B公司,不论双方是承包还是劳动关系,至少构成表见代理。 3、未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4、未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通过分析,使当事人坚信了上诉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