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答辩人王某2010年1月10日出去溜达一事,我曾予以劝告,告知其天刚下完雪,路滑,不让其外出,但其不予理睬,仍然执意外出。此事有证人李福为证。因此,作为快乐晚年公寓(gongyu)的老板我已尽了安全告知义务,同时由于被答辩人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这一生活常识,明知在其身体有残疾的情况下,不顾自己腿脚有伤,雪天路滑外出有可能发生意外这一事实,仍然坚持柱双拐外出进行这一危险行为,以致发生冻伤的后果,而发生冻伤后未能及时与我或其父母联系,又未能及时打电话报警,且在其附近有正在营业的超市,其仍未寻求帮助,而是在发生严重后果之后才联系相关人员,其个人具有严重过错,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在其出走后我通过各种方式寻找他,并通知了其父母,这有通话记录为证,因此,我在主观上并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