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④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老侯提示】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