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可以签订确认书的方式宣告合同成立;二是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成立事实合同关系;三是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成立事实合同关系。
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未签订书面合同,那么,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庭审中,原告虽称其已经完成合同义务的90%,但其并未交付被告,因此,原、被告之间亦未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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