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再遇到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可以理直气壮
由于一些格式合同在订立时没有商量讨论的过程,只是单方“规
定”,消费者被置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可能隐藏着对消费者不利的因
素。特别是购房、旅游、保险、电信等垄断行业的经营行为,经营者
常常利用某些不平等格式合同有意无意地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有的还
十分严重。当前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主要表现为:以多种形式限制消费
者退换商品的权利;侵犯消费者索赔的权利;减免经营者应当承担的
责任;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利用“买一赠一”、“终身
保修”、“免费安装”等欺骗消费者;自定章程,收取不合理费用,
如餐饮业收取服务费、规定最低消费等。这些格式合同损害了消费者
的公平交易权,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索赔权和知情权。中国消费
者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消费者对格式合同的内容表示不满的占50%
平等诚信是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中国法学会研究室主任方向在
谈到格式合同被滥用现象时说,这个问题的核心是经营者不把消费者
放在眼里,而把消费者放在任意摆布的地位,为所欲为地设计对自己
在现实生活中就有这样的例子,一些发展商在制订售楼契约或契
约附件中,夹带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
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还有的
发展商擅自在售楼契约中写道:“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消费者)如
退房,扣除××违约金”等等。问题是,所谓契约是单方事先拟好的,
违背了商品的“包换、包退、包修”的有关规定,当然也就违背了平
新《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
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就为消费者提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指出,新《合同法》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