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郭某到洁净干洗店干洗大衣。其大衣为乳白色,郭某对店员嘱附不仅要洗干净,且最好不要与其他深色衣服混洗。店员答应后并给郭某一张取衣单。当月二十日,郭某去取衣服时,发现衣袖被污染了大块红渍。经洗衣店重洗后,大衣上仍有红色污渍。郭某要求干洗店赔偿其大衣价款1880元。干洗店承认因自己过失造成大衣污损,但声称本店取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说明,衣物如有污损,赔偿价格最高为1000元。郭某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干洗店“顾客须知”第三条内容无效,干洗店赔偿自己大衣款1880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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