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城里人喜欢节假日到乡村旅游,各地的“农家乐”旅游项目及其附属产业——宾馆住宿行业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宾馆与旅行社之间产生的服务纠纷也时有发生。
吴先生在永清县经营一家个体宾馆。今年4月28日,某市一旅行社想带团到永清游览,便电话咨询吴先生有关宾馆的地理位置及相关服务设施,之后,向宾馆发了一份传真称:现将旅行社团队计划传真给吴先生,敬请确认。如有问题请随时联系。具体项目包括入住、离店时间、入住人数、用餐安排、温泉洗浴等事项。在传真的最后还附言:敬请按以上计划安排有关事宜。
不久,旅行社派人到吴先生的宾馆实地了解,对客房住宿及就餐环境表示满意,对温泉洗浴安排没有明确表态。次日,旅行社电话通知吴先生取消住宿计划,遭到吴先生的拒绝。第三天,旅行社带旅游团来到永清县,但没有入住吴先生的宾馆。吴先生为旅行社准备的房间,因此成为空房,双方多次交涉未果。为此,日前,吴先生起诉至永清县人民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5000余元。
吴先生认为,旅行社向宾馆发出住宿传真,按照行业习惯,合同已经成立。宾馆为履约做了充分准备,并谢绝了其他客人。但旅行社不守信用,约定时间内没有入住,由此造成的损失5000余元,旅行社应当承担。
旅行社则认为,自己通过电话与吴先生的宾馆联系有关住宿事宜后,为了稳妥起见,又发一份传真给吴先生,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可对方迟迟没有回传。后亲自派人去宾馆,发现宾馆不具备温泉洗浴的条件,客人得知后不同意入住,就及时通知了吴先生,取消了住宿计划。因吴先生一直没有确认合同内容,所以没有构成承诺,合同也就没有成立,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