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转让条款,当事人通常可以转让权利但不得移转义务 转让条款的标准形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此合同” 常用的变通版本之一:客户可以在向对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后将合同项下义务移转给其关联机构 常用的变通版本之二:客户可以将合同项下接受付款的权利转让给融资方
对转让条款有几种可能的处理办法。常见的处理办法之一是在合同中不作明确的规定,而是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操作。当事人通常可以转让合同项下的权利,但是如果没有经过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则不得转移合同项下的义务。第二种处理办法是在合同条款中,规定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这实际上比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更为严格。律师在审阅对方提供的合同条款或在根据范本起草合同时,应该考虑在合同中加入合同转让必须经过对方书面同意的条款,对当事人是否更为有利。通常大陆法系国家(中国接近于大陆法系)的合同法条文较为细致,所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所涉及的许多事项,在合同法中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希望按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执行,就没有必要将这些条款内容重复写入合同;只有在当事人要对合同法的条文进行变更时,才有必要将有关事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转让条款,而导致直接适用合同法中对权利和义务转让的规定,可能对己方客户更为有利。
转让条款有一些变通版本,例如,律师在为客户起草合同转让条款时,可以允许客户在向对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后,将合同项下的某些义务转移给其关联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对方可能要求己方当事人列明具体的关联机构。当己方客户是企业集团中的一个企业的时候,确定可以将其合同项下义务移转给其关联机构很重要,因为合同的签署方可能不是实际履行义务的一方。
还有另外一种变通版本,如卖方希望以应收账款向银行贴现获得融资,银行就会要求卖方将应收账款项下的权利转让给银行。如果律师在合同中作出相应规定,会对客户今后的贴现融资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