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得到质量合格的定作物,有关定作物质量方面的约定就十分重要。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订立合同时,对定作物的质量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简单或者模棱两可,这既能保证承揽人按照质量约定进行加工,也便十定作人日后对定作物的检验、验收和利用对质量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附有相应的图纸或质量说明等质量资料,对相关的质量资料,当事人均应签字确认。有时仅凭文字的表述难以对质量问题进行准确描述,可以通过实物样品来更进一步明确质量要求,实践中可以以样品作为验收的标准,在确定样品以后,应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封存,最好各执一份妥善保管,必要的话也可以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以免就样品发生争议。就样品还可以附有质量说明,如果样品和质量说明出现不一致时侯,一般应以质量说明为准。
对短期内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期在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山定作人自身保管、使用不当以外,由承揽人负责无偿修复或者更换,造成定作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质保期的约定应当合理,质保期过长,会增加承揽人的责任,反之则不利于保护定作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