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特点: 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
损害赔偿的限制:损害的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的减轻,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