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说认为,无处分权人所订立的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理论依据是基于第51条及第132条的规定。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因此,对财产的处分原则上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但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非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只要权利人事后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自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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