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欺诈方主观上有故意。欺诈是一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此,只有存在欺诈的故意,才会构成欺诈。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方明知自己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意隐瞒真实情况,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为之。此种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须有使相对方陷入错误的故意;第二,须有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对于欺诈方是否有因欺诈行为而使自己获得不法利益或使相对方遭受损失的故意,不影响欺诈行为的成立。
(2)欺诈方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的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通常分为两种:一是积极的欺诈行为,即欺诈人故意告知相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例如,将赝品说成真品,将低劣产品说成优质产品;二是消极的不作为,即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行为。一般说来,当事人并没有普遍的提示或告知义务,但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诚实信用原则有告知义务而不告知的,就属于欺诈行为。
(3)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了错误并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欺诈方虽有欺诈行为,但受欺诈人没有陷入错误或者发生错误的内容并不是欺诈方的欺诈行为所导致的,则不构成欺诈。被欺诈人在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须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并订立了合同,即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仅仅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者被欺诈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非因欺诈行为引起的错误所导致,均不能构成欺诈。
(4)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必须损害了国家利益,才构成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如欺诈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造成国有财产的损失。如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规定。
2.构成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的条件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合同,须具备如下要件: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胁迫是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陷入恐惧。所谓胁迫的故意,是指胁迫方以某种方式相要挟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作出意思表示。胁迫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胁迫人有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意思;二是胁迫人希望被胁迫人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作出某种意思表示。至于胁迫人是否有通过胁迫为自己牟取财产上的利益使相对人蒙受财产上的损害的目的,并不影响胁迫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