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还款协议是附条件的合同还是附期限的合同,属于合同解释的问题。笔者的意见是作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其依据是《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以上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释的两大原则和四个规则。两大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真意解释原则。四个规则是:文义解释规则、整体解释规则,按合同目的解释的规则和按交易习惯解释的规则。
从诚实信用原则来看,A公司己经付出了财产,是纯粹的债权人,如果不能获得对价,则有失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解释的结果是公平的,若解释的结果不公平,说明解释发生了错误。就本案来看,若解释为附条件的合同,C若不对N清偿,A公司就不能从B处获得对价,这就违反了交易的基本规则,剥夺了A公司的财产。A公司从来没有允诺放弃自己的财产。
真意解释原则,要求解释合同时,探究当事人的真意,何为真意?原则上以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为真意,但真意解释也要求解释时不能拘泥于文字。探究当事人的真意并不要求证明当事人的心理过程,真意解释是对事实的综合评断。就本案而言,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是A公司给予B公司一定的恩惠期、宽展期一一这是还款协议的目的。从这个角度看,A.日公司是附期限的合同,而不是附条件的合同。无论C公司是否向B公司清偿。B公司都应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向A公司清偿。
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民法中“有利于债务人解释的规则”,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规则不是在任何场合下都可以适用的。当合同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时,如果合同是无偿的,则应当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理由是债务人是无偿付出的一方,其无偿付出是救助行为、是义举,或者是基于道德观念,不是进行交易。法律有巩固、提倡正确道德观念的任务。与此任务相适应,对无偿合同有疑义时,应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当一方付出财产或者付出财产利益(如提供劳务)后,他就演变成纯粹的债权人。保护他,就等于保护了交易安全,就等于保护了公平。笔者认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引申出一个具体的解释规则: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规则。
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规则,不仅仅是解释合同所要遵循的一个具体规则,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保护债权人的观念,进而体现了交易的观念。在合同法中,债权人并不是剥削者。在交易中,合同双方的财产价值或者行为价值都得到了体现。但是,有偿合同中的纯粹债权人,由于他己经付出了对价,还没有获得应有对价,因此,法律要对他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