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在符合所附的条件时生效。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和消灭的特定事实,具备以下特点:一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能够作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必须是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如果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则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二应是不确定的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应是可能发生或者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条件在将来是否必然发生,行为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能够肯定将来定会发生或者能够肯定将来根本不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三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只能是行为人双方协商议定的事实,是行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能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决定的事实。四应是合法的事实。作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其设立目的在于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条件不能作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