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月15日、30日,河南省洛阳市待业职工管理处经洛阳市xx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向李xx出借贷款35万元和10万元。李xx时任该处处长,张xx是财务人员,经办此事。1994年1月16日,该处与李xx经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偿还了35万元。1995年5月15日,该处对李xx、张xx所遗留问题作出暂行处理决定,二人停发工资、停止工作,令其追讨欠款。1997年12月28日,张xx向原告李xx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暂时李xx转借给我现金2万元正,李伟功(实为李xx)还款后偿还。”次日,李xx、张xx为恢复工作,各自先行垫付5万元替李xx向该处付清了10万元的欠款,该处将李xx10万元欠款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他们,李xx对该债权的转让予以认可,并出具了《还款说明》。2001年8月31日,因李xx不履行还款义务,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李xx在方元宫大厦三层150平方米的房产(该案仍在执行中)。
现李xx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xx偿还所借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