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顾强以被告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起诉至法院,向原告主张居间费用,原告已按照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了给付居间费21000元的义务。即原告已经承担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但是,必须指出,表见代理只对相对人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对于代理人而言则仍然属于无权代理。理由在于,承认表见代理的有效,只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并不是为了保护代理人。由于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由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一手造成的,因此,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法律应当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保护的方法就是赋予被代理人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本案中,被告的表见代理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向相对人顾强支付了居间费这一后果,从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况且,在被告离开原告单位后其再向相对人书面承诺居间费,亦有故意损害原告利益之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1]。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
Apparentauthority表见代理。又称ostensibleauthority,表见代理这一概念最传统的讨论见于英国上诉法院法官Diplock的FreemanandLockyer诉BuchhurstParkPropertiesLtd案[1964]2Q.B.480。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另解: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