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表见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事实上并无委托与受委托的关系,因此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无权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人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作了不同规定。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则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我国民事法律确立的无权代理可以作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两种解释。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其他形式的无权代理,而狭义的无权代理仅指表见代理之外的其他形式的无权代理。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都没有代理权而代他人从事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而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需待被代理人追认,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二、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除了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如须有三方当事人、代理为合法行为等等。一般而言,其有特殊的构成要件,具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