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成立要件比较严格,这就要求债权人要谨慎行使代位权。但出于最终效果考虑,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前,还应充分论证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性。主要应从三方面加以论证:一方面是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如果债务人资产状况良好,其有效资产足能清偿债权人债务,且无破产或其他歇业迹象,不清偿债务仅仅因为资金周转不灵或资产结构上存在问题或企业信誉较差等方面原因,即使存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形,亦不宜贸然行使代位权。另一方面考虑债务人偿债能力对其及时实现到期债权的依存度。也就是说,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与其到期债权未实现是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是因为债务人未实现其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导致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增加甚至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则存在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再者,还要考虑次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如果次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还不如债务人,次债务人履债能力比债务人还要差,一旦行使代位权,依代位权诉讼所作出的生效判决确定次债务人为偿债相对人后,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法律关系再行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偿债义务,债权人将陷入更为不利的境地,其债权质量将进一步下降,实际损失将在所难免。
代位权诉讼要求证明的事实和环节较多,不仅要求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还要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合法存在且已届清偿期。债权人要证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来讲,债权人容易做到也应该做到,但要掌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凭证则是一个不容易的事情。如果债务人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债权人,向债权人提供证据材料,或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事情容易得多。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到了债权人要想到以司法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事情往往就不会那么简单,债务人的信誉已经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了,债务人考虑更多的可能是如何逃避债务而非积极主动去履行债务或提供财产线索。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本身就是关联单位,债务人正是在利用这种关联条件非正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债权人要了解到债务人的债权线索,也是艰难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有关代位权诉讼尚未做出具体规定时,代位权诉讼存在一定难度。如果代位权的行使成为非常必要,债权人在掌握到有关债务人到期债权方面线索但尚无真凭实据时,可在代位权诉讼提起时或之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以弥补手头证据不足的问题或避免代位权诉讼提起后证据被破坏。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存在时效期间,同样,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该债权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代位权自然也无法行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既要注意前一个时效期间,也要注意后一个时效期间,只有当两个时效期间均未超过法定期间时,才能保证胜诉权。而后一个时效期间往往容易被忽视,或者在债务人不配合的情况下也不容易被证明仍在法定期间之内。
在债务人存在多种权利时,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应选择债权作为行使对象(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除外)。在债权和所有权同时存在,该财产所有权没有设定抵押、质押或留置时,仍属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当其变现价值足能清偿债务时,则不需行使代位权,不管该财产由何人占有,均可申请法院保全或强制执行该所有权。如果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时,则选择资信相对较好的次债务行使代位权,以期达到较理想的效果。
注释:
[1] 俞朝晖:《对代位权及其适用问题的思考》,审判研究。
[2] 刘海亮:《论债权人的代位权》,法律图书馆, 2003年3月26日。
[3] 胡先明;《谈代位权人的行使》,《德衡论文集》,2002年5月15日。
[4] 张玉红《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法制日报》,2002年7月14日第三版。
[5] 张玉红《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法制日报》,2002年7月14日第三版。
[6] 顾慧忠《简讼代位权行使的名义和方式》,《法制日报》,200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