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它不同于代理权。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法定的范围以内,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代位权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两者均属于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撤销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代位权不同于代位申请执行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竟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没有异议但未在此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两者的区别为“第一,性质不同。代位权是法定的债权的权能,后者是一种强制执行手段。第二,代位权的客体范围不同于代位申请执行的客体范围。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非财产权利,主要在于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禁止扣押的权利及不得转让的权利除外。后者的客体仅为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的已到期债权。第三,适用条件不同。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在此不赘述。代位申请执行权适用于案件已审结进入了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且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第三人对债务无异议但又在指定的期限不履行。
代位权不同于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散见于《保险法》、《海商法》等法律规范中。《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保证人及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才对原债务人或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产生代位追偿权。因而,代位追偿是主权利,二者性质并不相同。另外二者目的不同。代位权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目的是为保全债务人的财产;而后者是请求权,目的是为填补因替其他债务人清偿债务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