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是某国有企业职工,已经有30年工龄了。由于市场发展和行业调整,孙某某所在的企业逐渐亏损,后因各种原因而资不抵债,经法院审理清算,不得不宣告破产。
孙某某由此失去了工作。但他认为当时与企业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企业虽然破产了,但不能就此“抛弃”他,而应当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工作。于是,孙师傅就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的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对孙师傅的要求未予同意,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
孙某某认为:自己在企业里辛辛苦苦工作了三十年,而且当初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终身合同”,企业应当对他负责到底。现在企业破产了,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另行安排工作。
企业主管部门认为:孙某某是与一家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尽管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并非终身合同),但现在该企业破产了,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依法应当终止。而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与孙某某没有劳动关系,没有义务负责安排孙某某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