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黄某自2006年5月起治疗、休养,该状态持续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考虑到黄某的身体状况,在医院出具其不能工作证明的情况下,未安排其工作岗位,符合情理。
且经职能部门鉴定,黄某确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公司不能安排其工作岗位,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员工患病期间工资的发放,上海市在1995年《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中作了相关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而这里的“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患病且在医疗期内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是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在医疗期满之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公司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二、公司必须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唐律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