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系某服装店的工人,自1970年起在该服装店工作。1995年6月,双方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李女士年满42岁,该服装店以李女士病假较多为由,只同意与其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李女士则提出:"本人工龄较长,离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按国家规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时,该服装店对李女士承诺:"你们都是老职工,三年期满后,单位不会不管你们,到时再续。"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1998年5月,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该服装店通知李女士单位已由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定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李女士续订劳动合同。李女士对此不服,于1998年6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