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标的和效力的系统比较,分析我国《合同法》、《提存公证规则》等现行法律规定,可知提存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古以有之的制度,有着统一的基础性特征。正是这些稳定的基础,才使提存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并为各国立法所接受。由于各国法典制定的历史时期不同,民族文化不同,经济结构不同,因而在具体规则上有或多或少的分歧。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法律界新的历史任务。如何沿用原有的立法例,学习国外先进的制度,取长补短的研究方法在学界蔚然成风,并直接影响立法实践。就提存制度而言,笔者认为应该从有利于经济流转的角度出发,在《合同法》第101至104条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其合理性和严密性,赋予这项古老的制度以新的适用价值,进而实现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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