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委托北京一家名为xx投资的担保公司(简称"xx")办理一笔40万元的购车贷款。按照该公司规定,除了手续费和委托服务费,还需缴纳一定贷款额比例的风险保证金,这项费用是以防止消费者违约a为目的,在没有违约发生的情况下,这笔钱在贷款还清时可如数退还。
去年5月,当张女士悉数还完贷款向xx索要担保金时,xx却以张女士没有在指定保险公司投保和提前还清贷款为由认定其违约,拒绝退还其担保金。张女士说,"我在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上全了保险,完全符合对车保障的效力,而且提前还了贷也被指违约,简直让人哭笑不得。银行、担保公司都没有受到损失,凭什么扣我的钱。"
按照xx与车主的合同要求,"乙方作为贷款人必须为其所购车辆在甲方(xx)指定保险公司连续办理机动车投保手续,乙方必须办理所购车辆5种车辆保险。担保期内不能退保,任何一期保险,如乙方没有执行将被视为违约…乙方逾期未能正常还款的或者提前偿清贷款的,也将视为违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合同系xx公司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排除了消费者提前还贷的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合同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xx公司一方的解释,若消费者存在违约行为,则风险保证金应当视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消费者所谓的违约行为,包括提前清偿贷款和未在xx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连续投保,并未给xx公司带来经济损失。鉴于违约金除具有补偿守约方损失的性质之外还兼具惩罚性,判定酌情扣减消费者保证金。
张女士的保证金虽然被酌情扣减,不过拿回了大部分,郭先生就没那么幸运了。他通过xx贷款12万元,缴纳过的7000元保证金被xx明确告知不会退还。记者了解到郭先生是曾因央行加息后的一个月少还了7元,被认定有一期违约。但合同中逾期的程度未说明,在人行的征信系统中,分为是恶意逾期还是无意逾期。只要在第一次催缴后,立即还款的,都还会算作信用良好。但在担保公司这里,消费者只是出现一般违约行为,缴纳的担保金也会被中介公司据为己有。
很多消费者栽在了xx公司合同中的"需在指定保险公司投保"条款上。而如果扣留保证金,约为一至两个月的月供,以三年期为例,这笔费用就占贷款额的3%-9%,这相当于其一笔正常收入数额的数倍。客观上可以酝酿为追逐高利润而给消费者制造合同陷阱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