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底,赵某带着潘某等人找厂房,并在该市某开发区看中了一座1.1万平方米的厂房。
接待他的开发区招商部负责人介绍这厂房价格为“两千三一平方米。”
“才卖2000多万,便宜!前不久我买了两套别墅,都要1000多万”,赵某大嘴一张,要了这处厂房。去年11月21日,赵某和招商部门约定,他20天内付一半房款。于是,该开发区在没有收定金情况下,与他签订了一份价值2000多万元的购买意向合同。
赵某还与装修老板柯某约好,以1083万元装修,但是柯老板要帮忙搞个盛大开工庆典。柯某购买了10件茅台、1万多元烟花爆竹、并做了33个条幅等用于庆典,还借给了他4.8万元的周转金,总计近20万元。
等到今年1月15日,柯某还没拿到一分钱工程款,他把赵某送进了黄石港公安分局刑侦五大队。潘某等人此时才知道,他们每月拿到的工资,原是赵某用父母的工资卡抵押来的钱。
警方调查还发现,早在2004年,赵某就因诈骗被判刑3年缓刑4年,而之所以判缓刑,就因为他被司法鉴定为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
目前,赵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刑拘,警方将再次对其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