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沈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反担保,骗取广西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其贷款600万元的担保。4月17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沈某犯合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人民币;责令被告人沈某退赔被害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损失六百零一万八千四百七十七元三角三分。
2010年3月10日桂林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16日通过股权转让,沈某成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同时又是新锐翔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011年1月28日,沈某以铭锐公司名义与广西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委托该公司对铭锐公司向桂林浦发银行贷款2000万元提供保证。沈某以伪造的铭锐公司名下60台福田客车及伪造的新锐翔公司名下1台大宇客车共61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铭锐公司经营权、股权、沈某妻子的房产作抵押,沈某及妻子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向广西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2011年2月1日、4月20日,广西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桂林浦发银行签订两份为铭锐公司贷款提供保证(保证金额总计2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一年)的最高保证合同。铭锐公司分别于2011年2月1日、2月23日、4月20日向桂林浦发银行贷款6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
2012年2月初,沈某将第一笔600万元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偿还。又于2012年2月16日以铭锐公司名义与桂林浦发银行签订了一笔6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广西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又与桂林浦发银行签订最高保证合同,继续为铭锐公司贷款提供保证。
600万元贷款到账后,沈某与妻子分多次将现金取出,购买了一辆越野车后,两人携300多万元现金于2012年2月19日晚上驾车出逃至山东省青岛市。之后,沈某于当年3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机关抓获。
2012年3月5日,广西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代铭锐公司向桂林浦发银行偿还贷款600万元及利息18477.33元。
2012年12月26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沈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反担保,骗取广西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其贷款600万元的担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由于沈某的犯罪所得赃款大部分已被追缴,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