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更可气的是,你看看他那个起诉状,我总共就差他89万多工程款,他单违约金就要我赔他83万,这种人太不诚信太不厚道,以后再不能找这种人合作。"
我已经注意到了,起诉状上要求偿付工程款的金额是89万多,要求赔偿违约金的金额是83万多,基本上跟未付的工程款等额了。对方如此要求违约金的依据是什么呢?我翻开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hetong)》,对工程款支付延迟并没有明确的约定,再看双方签订的《施工变更增项的补充协议》,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有一条约定"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5‰的违约金。"其中部分工程欠款适用大合同的条款约定违约金数额并不多,而另外一部分适用补充协议约定算下来,假如按全部拖欠金额89万元每延迟一天支付5‰计算,甲方每天应当支付4450元给乙方,一个月就是13万之多。
"一般来讲,合同法有一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司法实践,这个比例可以降到合同违约金额的30%左右,但也要将近25万。"(估计这多出的25万,也会让公司老总挖心肝的痛啊)我实在并没有更确切的把握可以把这个违约责任降到比这个保守预计更低,肯定更不能为了接受案件而给当事人描绘一个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诉讼结果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