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3月19日,xx县公路养护管理段(以下简称xx公路段)将甸渡路xx段5 Km-47Km+200m的砼路面严重破碎板恢复工程发包给程宽其承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将该段破碎砼板挖起,堆放于施工坑的四周,并在来车方向放置了一块砼板,涂抹上油漆,设置为红白警示带。2007年4月5日晚11时许,任zz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送其两位朋友回家。返回途中,行至甸渡路12Km+600m处时,因车速过快,碰撞到该施工路段右侧堆放的破碎砼板,驶入施工坑内,致使任zz受伤、摩托车受损。原告任zz起诉,要求被告程宽其和xx公路段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合计73435元。
【分歧意见】本案在讨论中,对被告程宽其和xx公路段如何承担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程宽其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主观上存有过失。xx公路段在承揽人的选任方面也存在过失。两被告的共同过失,导致了原告任zz受伤、摩托车受损这一损害事实的发生,故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任zz受伤、摩托车受损系多因一果,被告程宽其和xx公路段应当按照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属"多因一果"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关于多因一果情况下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我国《民法通则》未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针对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明确规定:"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xingwei)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xingwei)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为多因一果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承担提供了理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并确立了按份的责任承担原则。这里的间接结合是指多种原因比较松散的、非直接的结合,即数人的行为并没有结合成为一个原因,而是构成受害人损害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也就是说,受害人发生的原因有多个,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多因一果"行为通常是几个与损害结果有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与一个同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在"间接结合"之"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中,造成损害结果的实质上只是一个原因,其它原因只是为此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一定的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对于多因一果导致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本款规定的是按份责任,该规定避免了扩大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况,体现了行为人仅就其行为负责的责任原则。其依据是,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各行为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同样也不存在共同过失,一般情况下,他们不会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更不会预见到这种结合还会对他人造成损害。故对间接结合的数个行为的行为人课以连带责任不符合利益平衡的价值观。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各侵权行为人间虽不具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毕竟彼此间接结合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因此有必要根据各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或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就本案而言,xx公路段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程宽其修建,存在选任承揽人的过失,是导致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程宽其在施工时,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其设置的标志和采取的措施不符合国家标准[GB5768--1999(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号修改单)提示附录中关于《道路施工安全设施设置示例》的规定,不能认为已经尽了善良管理人的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又一间接原因。这两个间接原因只是为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一定的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任zz酒后无证驾车,且未保持安全车速,才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三种原因的偶然竞合导致了任zz受伤、摩托车受损的损害后果。因而,该种情形不属于行为竞合,而是原因竞合,不构成共同侵权。故程宽其和xx公路段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按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