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2008年5月-6月期间,被告让原告供应装修材料,其中耐水腻子粉、胶、粉刷石膏等,价值35900元。以上事实有送货单为证,这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是被告却违反了合同约定一直未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