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天前,xxx发布"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的公告,当日下午,xxx董事长唐桥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此番调查是因为其关联交易的问题。
翌日,当业内外还对此公告揣测不断之时,证监会稽查部门人员已入驻宜宾着手开始对xxx进行立案调查。
以成都xx的名义,动用xxx巨额资金,频繁炒作xxx股票,与此同时,xxx涉嫌企业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炒股、涉嫌操纵股价、涉嫌内幕交易、涉嫌虚假信息披露等问题,也随着证监会的深入调查而逐步曝光。
四川某法律界权威人士告诉记者,根据《证券法》有关条款规定,xxx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
内幕交易旧账
"xxx此番被立案调查源于一桩陈年旧事。"上述接近证监会人士告诉记者,"xxx'涉陷'亚洲证券旧案中,xxx通过成都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成都xx")与关键人物尹xx自我买卖股票;再加上知情人士的举报证据;以及证监会对xxx多年来的关联交易的不满。"
根据工商资料显示,成都xx成立于1999年6月,注册资本仅200万元,其中大股东谢xx出资14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塑胶制品及各种管材",其时经营尚不足两年。yyy销售公司是专门负责销售yyy酒的经销公司,而yyy的全国总经销,则是由谢xx实际控制的xx酒业负责。
原xxx投资董事长冯xx坦言,2001年初,谢xx与xxx投资的有关负责人商量一起炒股,方法是,谢xx出户头,xxx投资出大部分资金,具体比例是,谢xx出资1000万元,xxx投资出8000万元。因谢xx本人对证券投资业务并不熟悉,就委托给时任xxx集团办公室主任后担任xxx投资总经理的尹xx操盘。
2000年7月5日,xxx集团绝对控股的xxx投资在xx证券宜宾营业部开设证券账户,主要开展证券股票投资交易业务。
2002年,尹xx任xxx集团办公室主任兼公关部部长,从2000年底开始,出任成都xx在二级市场的操盘手。在2000年起直到2004年期间,成都xx用xxx的资金全部买入xxx股票。几年间xxx投资公司在发出利好等公告前自买股票。这期间,xxx集团通过进出口公司借给成都xx8000万元。
根据记者调查了解到,成都xx是在成都证券开设的股票账户,该账户于2001年4月6日转入1000万元保证金;同年4月16日,又转入8000万元保证金。在这9000万元资金中,8000万元与xxx有着直接的关系,且由上市公司买单。
在这笔资金划拨的过程中,先后涉及了宜宾xxx集团有限公司(下称xxx集团)、xxx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xxx集团子公司,全权负责xxx产品的销售,下称xxx进出口)、宜宾xxx股份有限公司、xxx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xxx控股95%,下称xxx投资)、成都xx以及宜宾市yyy销售有限公司(下称yyy销售公司)。
由此,截至2003年12月31日,xxx投资的账户里有8826余万元资金以及价值636余万元的股票。
2009年3月17日,xxx针对有关媒体就上述事件的披露,发布公告称,"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从来没有任何资金存放于亚洲证券公司",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xxx投资公司也未在亚洲证券公司存放任何款项。xxx此举被指虚假信息披露。
不仅如此,2001年4月6日、4月11日、4月23日、4月24日、4月26日到2001年6月29日收盘前,成都xx共买入231万股xxx。
2001年7月18日,xxx公布了中期业绩报告。此前两天,7月16日,成都xx账户上仍是大幅买进xxx,7月18日公司公告中期每股收益0.936元,10送4转增3派1元。
xxx股本扩张后,成都xx账户持有的xxx股票增至392万股。随后,成都xx账户开始大量减持。
据成都xx账户操作记录显示,到了2002年3月7日,该账户就停止了操作,当时市场整体走弱,该账户出现了亏损。
2002年7月,由汪东接替尹xx负责成都xx的操盘任务。
汪东接手之后,在2004年1月16日之前,一直都在抛售,只有2002年8月28日,买过1万股。
2004年的2月24日,xxx涨幅达8.36%,其中成都xx的账户上已经买入了9.4万股,买入股票共支付金额106.6万余元。而那天上午,xxx的董事会正在商讨分红送股的方案。2月26日,xxx公司公告2003年全年每股收益0.519元,10送8转增2派2元。当日公司股票涨停。
另有xxx买卖自家股票的详细记录显示,2004年2月24日,买入价值超过100万元股票,成交价在11.2元和11.5元,当日收盘价格12.18元,第二天最高涨至13.20元,第三天最高涨至13.84元。
违反《证券法》
"目前已经掌握大部分xxx违规操作的证据,主要涉及到其内幕交易,炒作自家股票和虚假信息披露等问题。预计1-2月内就会有个结果。"前述知情人告诉记者。
四川某权威法律专家告诉记者,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均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条款。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xxx一系列的内幕交易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就违反了这一条款,所以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专家指出。
对于企业而言,根据《证券法》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