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下或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法院辖区内争议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案件。
二、起诉、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庭设有立案窗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通过立案窗口递交诉状、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等材料,并且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起诉状的样式附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起诉后,应给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在五日内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同时给各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十五内提交答辩状,在答辩期间可以提出管辖异议,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将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四、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为普通委托,代理人只能为一般诉讼行为。如属特别授权的,授权委托书应逐一列明所授予的特别权利;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只能视为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五、举证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单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未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指定,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在此限),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日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或由人民法院指定。
六、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传票传唤当事人,书面告知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到庭。当事人有权申请有关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回避。当事人有权出示证据、相互质证、辩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有权调解并进行最后陈述。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将庭审笔录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或由书记员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签名或盖章;如认为笔录有误,有权申请补正。
七、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八、审理期限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还可延长三个月。
九、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