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的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保证人明确表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对原保证债务的重新确认,如果只是表示过曾经发生这样的事情,但没有继续偿还的意思,则不能构成中断。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务人自愿偿还部分利息后银行向其出具欠息单,欠息单载明:已还利息、尚欠利息及本金数额,债务人在该欠息单上签字,欠息单仅载明已还利息、尚欠利息及本金数额,不具有催收内容,债务人在欠息单上签字不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欠息单不仅载明了已还利息、尚欠利息及本金数额,还载明有催收的内容,则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此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适用的法律原理与规则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