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桂木,男,42岁,汉族,广东省陆丰市南粤糖业公司股东,住所: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
委托代理人林色泰,男,50岁,广东省陆丰市糖果饼干厂法律顾问,住所: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港办事处,住所:贵港市中山路口岸小区。
委托代理人俞文秋,男,72岁,汉族,广西兴保咨询服务公司副总经理,住所:南宁市新城区星湖路16号。
原告蔡桂木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港办事处、第三人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车队、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联合运输公司、桂平市江口第一水运公司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9,340元。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