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方美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三村村委会办公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平谷燕山羽绒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县北杨桥乡南杨桥村南。
委托代理人辛xx,北京市平谷燕山羽绒制品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市平谷燕山羽绒制品厂副厂长。
上诉人北京北方美通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通公司)因定作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平谷县人民法院(2001)平经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苏环公司与燕山羽绒厂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签订的《服装加工合同》。
三、燕山羽绒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退还美通公司价款九万八千五百六十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三千四百六十七元,均由燕山羽绒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美通公司)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