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机电公司与深圳市某图像公司连续签订六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机电公司为图像公司加工一批产品,合同对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价格、货物交付日期做出了明确规定,并约定被告应该在验收产品合格后60日内付清所有货款,逾期付款的,每日按逾期付款部分的1%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机电公司开始履行合同,在交付第三个合同货物时,第一个合同的货款早已应该支付,但是图像公司以交付所有货物后一起结算为由拖延支付。机电公司为承揽该公司的业务,在电话催告图像公司支付货款未果的情况下,依约交付了六份合同下约定的全部货物。其中有一批货物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图像公司以机电公司约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扣除应该支付的货款,但拒绝承担预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深圳机电公司本是一个中小型公司,为履行与图像公司的合同支付了四十多万,造成了公司经济非常紧张。机电公司连续催告图像公司要求支付货款,而图像公司的回复是现在财务不在,或者是公司老总没有回来等理由拖延,并请求机电公司继续为其加工产品,并请求机电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给公司等待支付货款。机电公司开出相应发票后一直没有等到货款。
罗光飞律师受理该案件后建议公司立即停止再接图像公司的业务,同时建议向图像公司供货的单位打听货款支付情况。结果有十来家公司被拖欠货款,并有几家公司已经起诉图像公司,在知道该情况后机电公司立即采取了诉讼措施。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图像公司立即向机电公司支付被拖欠的货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比例的30%向机电公司支付预期付款违约金。图像公司提起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