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尽量采取合理的担保方式,降低、化解、防范经营风险。对初次商贸交易的相对人,或对方资信情况难以掌握的若因对方需要预付货款或工程款,公司业务部门应依《担保法》之规定采取预付定金方式,且定金幅度不超过标的物总额的20%为有效降低、防范经营风险,公司业务部门可根据合同的性质,适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分别采取保证人、质押、抵押、留置等担保方式确保公司债权不受侵害。对保证人担保尽量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重要动产、权利质押和不动产抵押,除双方签订质押或抵押合同外,须到当地有关部门料理相关登记手续。只有料理相关登记手续,动产、权利质押和不动产抵押才具有优先受偿权。
五)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严格合同审查规则和程序。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及审查人员应注重从合同项目的计划性、内容合法性、条款完备性、用语规范性、履行可行性等“五性”审查,切实履行职守,认真、全面、细致审查各类合同。从严把住合同审查关。审查内容应包括:
1合同项目是否符合企业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项目要求;
5重大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6合同当事人意思表达是否真实;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用语是否规范;
7合同签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资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10合同履行是否可行,有无因合同签订而发生变卦或解除的情形。
合同审查人员审查时,有权询问与合同谈判、签订的有关情况。若发现合同有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要求委托代理人或经办人员修改或纠正,以符合合同谈判、签订、审查的各项要求,从而杜绝合同隐患。若上述人员不予配合或拒不纠错的审查人员有权不予盖章。
六)加强对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章专用。对外签约不宜使用业务印章,应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宜由专人负责。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得外携公出,禁止归还、出租合同专用章。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书、信签纸或任何空白纸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每次使用或外带,应经授权单位负责人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完善用章手续(审批人、经办人、保管人)
七)实行合同全方位的动态管理。要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救济”作用。法律事务部门(人员)有权介入重大合同签订前的资信调查、实质性谈判和正式签约、审查以及合同履行、争议解决的诸阶段、全过程的动态活动。公司应制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及《客户资信调查、评估管理细则》合同审查管理细则》合同档案管理细则》等配套制度,使企业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规范化、顺序化。
八)加大对合同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促使各级管理人员真正做到自觉依法办事。公司应制订《合同考核细则》并将其纳入了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序列之中,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人员)根据工作布置,每季度末重点对有关业务部门所签订、履行的各类合同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求上述业务部门整改;如未能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则按《合同考核细则》处分。
九)强化公司合同文本的归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统计管理制度。合同文本作为法律文书应由公司合同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妥善归档保管、登记,保管期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最少不低于二十年。查询、外借合同文本档案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以防商业秘密外泄。
十)加强商贸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以及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宣传贯彻,组织全体业务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学习,提高依法和按规定办事的自觉性。针对工作的重点、疑难问题,举办商贸法培训班,采取脱产办班与业余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答疑解惑的具体方法,有的放矢。通过系统培训,做到学以致用,进一步提高广大管理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