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异议之诉,执行法院应按照普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由于此种类型的诉讼牵涉到其他案件的执行问题,所以法律对执行异议之诉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遵守规定。异议之诉进行期间,执行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种状态持续越久,对原告或被告一方造成的不利影响越大。因此,应当尽可能提高审判效率,缩短案外人异议之诉带来的不确定状态,以使执行程序得以及早恢复或终结。对于第三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应当以判决的方式解决。第三人的请求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已中止的执行程序应当恢复执行;第三人的请求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其权利,停止相应的执行程序,并撤销已采取的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