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往往送货的比较多,也就是说合同履行地在买方处,因此,遇到买方不付款的情况下,打官司就到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因为,只能选择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及买方所在地起诉。律师在代理案件中,越到很多这种情况,货款也就几万块钱,但是,却要到很远的地方打官司,律师费、差旅费就占了货款不小的比例,无疑增加了卖方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又约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为了节省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提高诉讼效率,律师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案件管辖法院,固定诉讼法院。如果是卖方的话,因为一般主张货款的情况比较多,因此,尽量约定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如果是买方的话,拖欠货款的可能性比较大,实践中,送货的也比较多,因此,建议约定在合同履行地或者不约定案件管辖法院。因为,一般来说,送货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如果起诉的,一般也是在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案件管辖法院其实也就是合同中的一个条款,一句话的事情。但是,一句话却会给你节省大笔费用,在本地法院审理案件,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多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