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定资本制,是对源于德国法的“资本三原则”的简称,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的同时,资本总额必须在章程中确定并应当缴足,以确保公司在成立的同时就有稳定的财产基础,股东不缴足股款公司就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至少应当拥有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维持公司成立时就已具备的偿债能力,来最低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增减。法定资本制的制度设计纯粹是围绕着债权人利益不受股东有限责任的侵害这个中心来进行的,虽然债权人的利益因为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而可能受到损害,又因为“法定资本三原则”得到了最低限度的保护,但法定资本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不恰当地提高了公司的设立门槛,损害了小额资本拥有者正当设立公司的自由。
第二,将一大笔资金投资开立公司后可能并不需要全部用于经营却又不得不呆放在银行户头上而造成资金闲置。
第三,虽然会计报表上的注册资本额(以“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反映)可以保持不变,但事实上公司的净资产会因为公司盈利而不断增加,因为亏损以及利润的分配而不断减少,用一个虚拟的资本概念作为对债权人的担保,也许就是镜中花水中月。